【论文概要】我国高新技术产业投融资制度是与整个国家的投融资制度实时演变的。在投资主体结构、融资渠道拓展、投资约束增强等方面,都逐步向市场体制过渡性。但由于传统投融资体制改革未完成,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刚跟上,使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投融资制度还不存在许多缺失。因而,创建政府引领,企业主体,金融反对,社会各界参予的多层次、多形式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投融资制度就沦为必然选择。
【论文关键词】高新技术产业;投融资制度;风险投资 一、高新技术产业投融资制度的现状 总体上来讲,我国高新技术产业投融资制度是与整个国家的投融资制度实时演变的,在投资主体结构、融资渠道拓展、投资约束增强等方面都逐步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性。 展现出在投资方面,企业作为投资主体逐步具体。随着改革的了解,企业渐渐创建了在市场中的主体地位。
可以显现出,企业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力度逐步增大,尤其是一些大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项目投资超过数十亿元,外资与合资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资规模更大,项目投资约数十亿美元。政府作为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主体之一,其方位的界定日益确切,与企业的分工更加科学。从对投资主体的有效地约束看作,企业在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蒙受的支出约束逐步增强。
与此同时,政府投资的效率也受到政府财政支出规范化的约束。 展现出在融资方面,高新技术产业融资的渠道各不相同投融资主体的性质。
对政府而言,财政支出依然是投资的主要部分;另外,国债资金也被用作反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企业的融资渠道于是以逐步拓宽。高新技术创意企业可以取得政府风险基金、商业化风险基金的反对。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比高新技术项目融资的渠道更加普遍,还包括利用企业利润留成的内源性融资,通过商业银行贷款,通过股票市场筹集资金等。
外资企业的资金来源更为多元化,外商独资和合资企业,技术和资金的必要来源是母公司本身或在国际资本市场筹资。 二、我国高新技术产业投融资制度不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我国还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可行性奠定过程,传统的投融资体制改革还未完成,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刚跟上,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与国外发达国家还有相当大差距,所有这些都要求了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投资制度还不存在许多缺失,主要展现出在:第一,以企业为核心的投资主体架构还没确实奠定。人们普遍认为,国家应当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投资主体,虽然中央财政给与科技发展的资金反对已远比较少,但人们依然责怪国家财政投入力度过于;而企业投资的热情并不低。
第二,中央投资面广、集中,缺少整体专责和平稳、制度化的投放计划,投资的导向起到不显著。第三,产权交易体系不完备,无法反对高新技术企业在有所不同发展阶段的融资市场需求,尤其是二板市场的缺位,制约着企业融资渠道的良性循环。第四,风险投资发展不存在许多问题,有商业前景的高新技术无法转化成为产品并构成产业。
第五,缺少完备的中介组织为高新技术企业获取适当的融资服务,造成企业融资可玩性和成本增加。 这里重点分析一下风险投资不存在的问题: 1.投资主体单一,资金来源受限。
一个理想的投资主体群的构成必须两个条件:其一要有大量不敢冒一定风险谋求高额收益的投资者;其二要有一批信得过的风险投资机构。而我国的风险投资机构主要是由国家和地方政府创立或资助的,载体一般是国有银行和当地科委,投资对象主要是国企,风险资本的主要来源是财政科技经费和科技开发贷款。虽然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已超过9.81万亿元(中国人民银行,2003.2),但他们很少把资金投向高新技术企业。保险、养老等各种基金仍未积极开展风险投资业务,也缺乏民间资本转入风险投资领域的渠道和运作保障机制。
2.风险投资从业人员素质不低,缺乏一批合格的风险投资家。风险投资能否顺利,相当大程度上各不相同是不是一批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尤其是具备非常丰富科学知识和经验、需要匹敌市场风险的风险投资家。
风险投资是资本、技术和管理艺术结合的新型投资形式,它拒绝从业人员必需享有较高的金融、管理、科技等方面的科学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需要精确做到投资方向和投资机会,并积极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促其早日顺利。 3.运作机制不完备,政治性强劲。许多由政府出资成立的风险基金在自由选择投资对象时,常常不会受到一些非经济或非市场因素的影响和阻碍,对投资项目的确认和评价具有浓烈的人情色彩,缺少严肃性、科学性,投资不是集中于新生的高科技企业的创业期,而是侧重于一般企业发展的中后期。
而我国有相当多的风险投资公司则是以贷款的方式运作资金且基本上延用传统国有企业的管理模式,没创建起合适风险投资运营的鼓舞和约束机制,影响了风险投资的效率和安全性。 4.风险投资解散机制仍未几乎创建,风险资本出口通畅。利润性解散是风险投资的终极目标。
一般情况下,风险投资的解散有这样几种方式,即股票的首次公开发表上市(1P0)、股份出售、股份买入和整肃,其中IPO是最理想的解散方式。目前,较好的风险投资解散机制在我国仍未构成。
如最先转入我国的国际数据集团(1DG)已向近10家高科技企业投资,但大多数项目无法顺利实现资本的解散。风险资本的解散最重要的是要有一个以繁盛股票市场为核心的资本市场。
而我国的股票市场不仅规模小,而且很不规范,运作效率较低。因此,我国通过IPO方式解散风险投资的企业很少。
此外,由于我国不少风险企业一脉相承于高校、科研机构和传统企业,它们与原单位的产权关系不清晰,再行再加我国产权评估机构和产权交易市场不繁盛,因而它们以出售等方式撤资也很艰难。 5.法律和制度供给不存在缺失。
在我国,至今没施行风险投资的专门法案或条例,这不仅使风险投资业的发展无法可依,而且激化了其发展的风险性。与此同时,现行的经济法律法规中,有许多规定既不合乎高新技术产业与风险投资的客观拒绝,也迟缓于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和风险投资很快发展的实践中。制度供给的严重不足展现出为政府对企业投资不道德反对不力。
政府正式成立各种风险机构及基金后,往往不是将基金转交成熟期的专业公司去运营,而是正式成立官办公司,这样的公司往往不存在陈旧、缺少监督等弊病。对风险企业,我国目前仅有税收和出口两项优惠政策,其中税收优惠还意味着限于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
而创业投资的政府借贷和政府补贴制度仍未创建,使得许多投资者“望险生畏”,造成许多高新技术贻误了发展时机。此外,由于对知识产权维护过于,不仅影响了风险投资公司对技术价值的认同,也容许了风险投资不肯投身于风险较小的中试前期的投资。这些不仅影响风险投资公司对技术价值的认同,也容许了风险投资对企业无形资产展开运营的空间。 6.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尚待提升。
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必须一批高素质的中介服务机构与之相配套。但目前我国与风险投资涉及的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科技项目评估机构、技术经纪机构、投资顾问机构等力量薄弱,缺少适当的高素质专门人才队伍。许多中介机构缺少充足的职业约束机制和理念,这些都与风险投资业的发展拒绝不相适应。 7、仍未构成较好的氛围和身体健康的投资心态。
很多人不受传统文化中的一些思想观念的束缚,缺乏创意精神和承担风险的勇气,对风险投资难以解读和拒绝接受。在风险投资的实际运作中还不存在一些不身体健康心态,如急功近利,期盼风险投资需要“立竿见影”,而知道其是一种“冷静投资”,一般来说要经过3至7年才有可能有较高报酬;另外,对“科学知识资本”的不尊重以及对风险投资公司的不信任,也影响了风险投资的长时间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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